我國的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制度是伴隨著財政改革而不斷完善的,經過近20年的實踐,在國務院和財政部的原則指引下,中央各直屬部門通過先行先試,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具備可操作性的全流程績效評價制度框架。2018年9月,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》(財預〔2018〕167號)出臺,明確提出力爭用3-5年時間基本建成全方位、全過程、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。這一頂層設計標志著我國預算績效管理開始步入統一、規范、協同推進的新階段。
近日,財政部在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預〔2011〕285號)的基礎上,修訂并印發《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》(財預〔2020〕10號)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?!掇k法》共包含七章三十二條細則,包括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定義、適用對象、基本原則、評價依據、評價對象和內容、評價指標、評價標準和方法、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實施、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和法律責任等,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與財預〔2011〕285號文相比,財預〔2020〕10號文主要變化如下:
1.《辦法》拓寬了績效評價的范圍。一般公共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,涉及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,如政府投資基金、主權財富基金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(PPP)、政府購買服務、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2.《辦法》提出了多層次績效評價體系。績效評價方式分為單位自評、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,并在后文針對三種評價下的評價對象、內容以及評價指標、評價標準和方法做出了細致的說明。
3.《辦法》突出績效評價全過程管理。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、中期及項目實施期結束后;對于實施期5年及以上的項目,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后績效評價。
4.《辦法》重視引入第三方機構。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,并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,對第三方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,推動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。
5.《辦法》強化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。各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,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、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;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、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。
總體來說,《辦法》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績效評價管理體系,為各省市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,對于新時代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具有較為深遠的意義。